针对您提出的“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后,又以被迫离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这一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不支持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主动申请离职的,并且离职申请已经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此后,劳动者再以被迫离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通常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自主意愿,且未涉及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违法行为。
2. 存在例外情况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果劳动者在主动申请离职之前,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且这些过错行为是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直接原因,那么劳动者在离职后仍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主张需要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自己离职之间的因果关系。
3. 特别约定的影响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比如约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即使劳动者自愿辞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那么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但这种特别约定应当明确、合法,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法律建议与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主动申请离职后又以被迫离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行为且这些行为是导致自己离职的直接原因,那么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或不符合法定情形,那么其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