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表述在逻辑上并非充要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充分条件: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实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双方的一项权利。只要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期限)达成一致,就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必要条件:
- 然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没有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解雇,同时劳动者有意愿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没有与劳动者订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没有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表述在逻辑上不是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