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该决定不服 如何列被告-蔡天水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行政纠纷

在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且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的情况下,确定被告需依据复议机关的具体决定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
    • 实例说明:假设某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决定,申请人不服并申请复议。若复议机关认为原罚款决定合法、适当,并予以维持,那么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
  2.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或从实体上驳回申请

    • 法律依据:若复议机关从实体上否定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决定,或者驳回了复议申请(但此驳回属于对原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将作为被告。
    • 实例说明:继续以上述罚款决定为例,若复议机关认为原罚款决定过重,并决定减轻罚款或撤销罚款决定,但随后又以某种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且此驳回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否定),那么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复议机关将作为被告。不过,更常见的情况是复议机关直接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复议机关自然成为被告。
  3. 复议机关不作为(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法律依据: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且此驳回不属于对原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审查),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若起诉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 实例说明:假设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未果,随后申请复议。若复议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以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且此驳回未涉及原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那么当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针对其不作为)或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针对原行政行为)。

总结与建议:

在确定被告时,申请人需仔细审查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明确复议机关的态度和决策。根据复议机关是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包括实体性驳回和不作为两种具体情形),准确确定被告的身份。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建议申请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