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案件以谁为被告-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被驳回的案件中,关于以谁为被告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1.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

    • 核心结论:若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主体资格不符等),并据此驳回申请,且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那么被告应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驳回申请的决定并未触及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在于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实例说明:例如,甲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但因超期被驳回。此时,甲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复议机关受理后,以原行政行为合法为由驳回申请(实质维持原行政行为)

    • 核心结论:若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这实际上相当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共同作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但实质是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应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共同作为被告。
    • 实例说明:例如,乙对某区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原决定无误并驳回复议申请。此时,乙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某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
  3. 特殊情况考量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若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修改或撤销,那么复议机关成为被告,因为其行为构成了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的不作为。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总结与建议: 在确定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时,需综合考虑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情况。若复议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未触及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则以原行为机关为被告;若复议进行了实体审查并支持了原行为,则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在面临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识别责任主体,从而保障诉讼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