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属于复议维持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行政纠纷

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维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复议维持”的含义。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维持”通常指的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该行为合法、适当,从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而“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则是复议机关在受理阶段,因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并驳回申请。

接下来,我们分析两者的区别:

  1. 性质不同:复议维持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实体性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而驳回复议申请则是在受理阶段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2. 法律依据不同:复议维持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规定,而驳回复议申请则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规定。

  3. 法律后果不同:复议维持意味着原行政行为被认定为合法、适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则意味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被受理,申请人需要根据驳回的原因进行相应的补正或重新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并不属于复议维持。这是两种性质、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都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驳回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