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有效-李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目前仍然有效,它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依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

该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参照此通知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都需要遵循该通知的规定。

二、劳动关系的确立条件

  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举例:小张在一家工厂工作,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每天按时上下班,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从事工厂安排的生产任务,并领取工资。这种情况下,小张与工厂之间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1.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如表单、报名表);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这有助于确保劳动者在争议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特殊规定与责任承担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用工责任的转嫁,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维权途径,确保了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五、实务建议

  1. 对于劳动者:

    • 入职时尽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 注意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 如遇劳动关系争议,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对于用人单位:

    • 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避免以“合作”“承揽”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如遇劳动关系争议,积极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总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它不仅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劳动关系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