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认定及用工主体责任。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劳动关系的确立

  • 根据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例如,某公司聘请了一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销售员,如果该销售员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他,他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销售工作,且销售工作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认定

  • 根据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例如,在确认某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时,可以查阅公司支付该员工的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记录,或者查看员工持有的公司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 用工主体责任

  • 根据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例如,一家建筑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又招用了若干工人进行施工。如果这些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那么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工资、赔偿工伤等。

综上所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劳动关系的确立条件、认定依据以及用工主体责任,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