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胡明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

    • 该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参照此通知执行。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2. 劳动关系的确立条件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当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视为成立。
    •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如表单、报名表);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在劳动关系争议中因证据不足而受损。
  3. 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 对于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 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若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长期就业稳定性。
  4. 特殊规定与责任承担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这是保护劳动者财产权益的重要规定。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非法发包来规避用工责任。
  5. 争议解决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核心文件,双方应确保及时签订,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且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劳动关系即视为建立。
  • 用工之日的界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强调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节点。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始的时间。
  • 劳动报酬的确定:若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照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模糊劳动报酬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 凭证的收集与保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中,各类凭证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招工记录等具有重要证明作用。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妥善收集和保存这些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总结:确立劳动关系需综合考虑多项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