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适用的前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主要规定了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条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前提: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
劳动者的招用:
劳动关系的认定:
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适用前提主要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劳动者的招用、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这些前提,并据此确定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者。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