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还有效吗-刘敏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劳动纠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目前仍然有效,它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依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以下是对该通知的详细解读:

一、劳动关系确立的核心条件

根据该通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1. 主体资格合法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企业需经工商登记,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2. 从属性特征: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绩效考核等。
    • 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快递员配送属于物流公司的核心业务,若其受公司管理并获取报酬,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证据

在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证据可用于认定劳动关系:

  1. 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明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2. 工作证件:如工牌、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

  3. 招聘材料:如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劳动者入职过程。

  4. 考勤记录:如签到表、电子打卡记录等,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5. 其他劳动者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以增强证明力。

特别提示:其中,工资支付记录、招聘材料、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反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1. 挂靠经营:个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时,实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建筑领域分包: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时,仍需对劳动者权益承担责任。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仍可能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1. 用人单位责任:

    •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自用工次月起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 争议解决:

    • 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实务建议

  1. 劳动者:

    • 入职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证据。
    • 注意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2. 用人单位:

    • 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 避免以“合作”“承揽”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重视证据的留存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