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签书面合同继续用工 是否支付二倍工资-时亚晴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劳动纠纷

结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签书面合同但继续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应支付双倍工资,但也存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支付或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用人单位未续签且继续用工

  1. 法律基础与后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特定过错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用工,则从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支付期限:

    • 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一般最多为11个月,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需支付两倍工资。

二、特定情况下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且继续用工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 经济补偿标准:
    • 若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则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

  1. 续签条件的影响:
    •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特殊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 当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订固定期限),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若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总结与建议

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签书面合同但继续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劳动者则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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