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并非绝对不可以没有,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或符合特定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情形下的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人可在以下情形中不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 采购金额较小:若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通常为100万元以下),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信用良好: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如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可豁免保证金;
- 采购文件明确约定: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豁免条件(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替代性担保方式)。
必须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采购人原则上应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 采购金额较大: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 项目风险较高:如涉及复杂技术、长期履约或公共安全(如基建工程、医疗设备采购);
- 供应商资质存疑:若供应商存在历史违约记录或财务状况不佳,采购人可通过保证金约束其履约行为。
实务建议
- 采购人角度: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条款(包括金额、形式、退还条件),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 供应商角度:若被要求提交保证金,可主张以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减少资金占用成本;
- 争议解决: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退保证金,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财政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延伸说明: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担保合同履行,其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项目已通过预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降低风险,或供应商提供等值担保,可协商免除保证金。具体操作需结合项目特点及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