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雇佣童工,应立即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并保障童工权益:
立即停止用工行为并安全送返童工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现雇佣童工后,应第一时间终止劳动关系,安排专人护送其返回原居住地,并确保其安全交接至监护人。若童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承担医疗费用直至痊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主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需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用工记录、身份证明等材料。隐瞒不报或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更高额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支付童工劳动报酬及补偿金
即使雇佣行为违法,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童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若因使用童工导致其遭受损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接受行政处罚并整改用工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处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若逾期不改正,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处罚。用人单位需全面审查招聘流程,增加年龄核实环节(如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建立用工备案制度。
预防性建议:
若涉及跨境用工或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专业童工),需另行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行业专项法规,具体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