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干了1天说了不做了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除权的行使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您向公司表达了离职的意愿,并且这一意愿已经以某种方式(如口头、书面、微信、电子邮件等)传达给了公司,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您的离职意愿被公司接收,您就难以单方面反悔或撤回这一意思表示,除非公司同意您继续留下工作。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离职时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必须在试用期满前三天才能提出离职。实际上,您在试用期的任何一天都有权提出离职,只是需要提前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然而,一旦您已经明确表达了离职的意愿,并且公司已经接收了这一信息,您再反悔就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
再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即使您反悔并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您的反悔。如果公司认为您的离职已经对其造成了不便或损失,或者公司已经找到了替代您的人员,那么公司可能会拒绝您的反悔请求。
最后,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您在做出离职决定前要慎重考虑,并尽量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您确实希望离职,最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明确离职的时间和原因。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公司提供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
综上所述,一旦您在试用期内明确表达了离职的意愿,并且这一意愿已经被公司接收,您再反悔就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在做出离职决定前,请务必慎重考虑并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