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鉴定后员工继续上班,单位并非一定可不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是否发放需分情况讨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条件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相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其核心条件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非单纯以“是否继续上班”为判断标准。若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仍选择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通常无需支付该补助金;但若员工后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需依法支付。
继续上班的“临时性”与“长期性”可能影响补助金发放
若员工经鉴定后继续上班属于“临时性返岗”(如康复期过渡、单位安排轻便工作等),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后续员工因伤残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或主动离职时,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员工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继续上班期间视为劳动关系存续,离职时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助金”,则单位需履行支付义务;若协议约定“继续上班视为放弃补助金”,该条款可能因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地方性法规可能对补助金发放有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如浙江、广东)在《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作出细化。例如,浙江省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将“是否继续上班”作为限制条件;广东省则明确“员工经鉴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不支付补助金,离职时仍需支付”。因此,需结合员工所在地具体法规判断单位是否可免除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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