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单位与您签订了三次合同且您已工作四年半,合同到期时距离退休不足一个月,此时单位通常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单位续签至退休之日;若单位违法终止合同,您可依法主张赔偿。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您未满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条件,但您距离退休不足一个月,属于临近退休的特殊情况,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单位不能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您退休之日。
从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来看
如果单位不顾上述规定,在合同到期时强行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工作了四年半,单位违法终止合同应支付您相当于九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