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合同约定根据发包人审计的价款下浮,但诉讼中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下浮率是否适用,需结合合同约定、双方行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为基础下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应受该条款约束。
关键点:
- 需审查合同中关于“审计价款下浮”的具体条款,包括下浮比例、计算方式、触发条件等。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下浮率的具体数值或计算方式,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此时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谈判记录、行业惯例)补充解释。
2. 审计与鉴定的性质差异
- 审计:通常由发包人单方委托或内部进行,可能涉及对工程成本、利润的核减,其结果可能受发包人主观因素影响。
- 鉴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依据客观标准(如工程量、市场价)确定价款,更具中立性。
法律后果:
- 若合同明确以“审计结果”为唯一依据,但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或审计结果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补充约定)或第五百一十一条(交易习惯)主张以鉴定结果为准,但下浮率可能仍需参照合同约定。
- 若合同未限定必须以审计结果为准,或审计程序违法(如未通知承包人参与),则鉴定结果可作为价款认定依据,此时下浮率是否适用需结合合同目的和公平原则判断。
3. 公平原则与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应用场景:
- 若审计结果因发包人单方核减导致价款过低,而鉴定结果显著高于审计价,继续适用下浮率可能对承包人不公平,此时可主张调整或免除下浮。
- 法院可能综合考量工程实际成本、市场行情、双方过错等因素,对下浮率进行酌减或不予适用。
4.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 支持适用下浮率:若合同明确约定下浮条款,且鉴定结果与审计结果差异不大,法院可能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认定下浮率仍适用。
- 不支持适用下浮率:若审计程序存在瑕疵(如未按时完成、未送达承包人),或鉴定结果与审计结果差异显著,法院可能以鉴定结果为基准,并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下浮率或不予适用。
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重点核查关于审计、鉴定、下浮率的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收集证据:包括审计报告、鉴定报告、施工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明审计或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结果合理性。
- 主张权利:若认为下浮率适用不公平,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整或免除下浮率的请求。
提示:工程价款纠纷涉及复杂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建议携带合同、审计/鉴定报告等材料,向我进一步咨询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