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不给工资、签合同后未交保险”的问题,赔偿方式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 试用期不给工资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主张以下赔偿:
- 补发工资: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 经济补偿金:若因未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加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主张加付50%-100%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操作建议: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发工资;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签合同后未交保险的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若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可主张以下赔偿:
- 补缴社保: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 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上);
- 赔偿损失:若因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无法报销、失业金无法领取等),用人单位需赔偿实际损失。
操作建议:劳动者可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若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缴及赔偿。
综合处理建议:
若试用期未发工资与未缴社保同时存在,劳动者可一并主张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并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如有)、工作证明等证据。
提示:各地社保政策及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规定。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