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第一次跟经理吵架、第二次违反纪律被扣款”为由开除员工,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员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公司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与上级争吵”或“累计两次违纪”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制度已依法公示或告知员工,公司解除合同可能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但需满足三个条件:
若公司制度合法且员工行为符合“严重”标准,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N为工作年限)。
2. 若公司无合法制度,或制度未规定“争吵”或“累计两次违纪”为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可能违法
若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将“与上级争吵”或“累计两次违纪”列为“严重违反”,或制度未依法公示,公司直接以这些理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此时员工可要求:
3. 公司解除程序需合法,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即使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若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工会),即使实体理由成立,公司仍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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