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定原因-潘丽君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劳动纠纷

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定原因主要包括因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原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以及其他特定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因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退回

  1.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满足用工单位的录用标准,如技能不达标、工作态度不积极或提供虚假信息等,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若多次违反用工单位的合理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损害公司财物等,用工单位可依据规定将其退回。

  3.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因营私舞弊损害用工单位利益时,可被退回。

  4. 建立多重劳动关系:若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用工单位有权退回。

  5. 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可据此退回派遣员工。

  6. 被追究刑事责任:派遣员工若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用工单位通常会将其退回。

  7.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可被退回。

  8.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有权退回。

二、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退回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产业结构调整、部门撤销、业务外包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时,用工单位可退回派遣员工。

  2. 企业重整或经营困难:用工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需要经济性裁员时,可将派遣员工退回。

  3. 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因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岗位需求变化,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工单位可退回派遣员工。

  4. 企业终止经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应退回派遣员工。

三、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导致退回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当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且未续签时,用工单位可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其他特定情形

  • 协商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如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三方协商一致,也可将派遣员工退回。

  • 约定退回情形:劳务派遣协议中若约定了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回情形,如派遣员工违反特定行为准则或未达到特定绩效标准等,当这些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依约退回派遣员工。

重要提示:用工单位在退回派遣员工时,必须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随意退回导致的法律风险。若违法退回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退回派遣员工前,用工单位应仔细审查退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建议:如果您作为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面临派遣员工退回的问题,建议先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确保退回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