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派遣员工的条件-段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退回派遣员工的条件,这主要涉及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整理的退回派遣员工的条件:

一、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1. 用工单位自身情况变化:

    • 当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或第四十一条(如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也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

    • 当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情形: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三、劳务派遣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当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