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大病经劳动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时,赔偿问题主要涉及经济补偿、医疗补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可能的额外救济四个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标准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已废止,但部分地区仍参照执行)及地方性规定,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明确规定,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6-12个月工资),具体需结合当地政策。
社会保险待遇
行动建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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