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自动离职事后有办手续属于开除还是其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动离职”这一概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不再被直接使用。传统上,“自动离职”指的是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种行为更多地被视为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事后有办手续”的情况,这实际上改变了“自动离职”的原始定义。如果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又主动回来办理了离职手续,那么这通常不再被视为“自动离职”,而是视为劳动者主动提出了离职申请,并完成了相应的离职流程。
至于这是否属于“开除”,我们需要明确“开除”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通常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等情形。而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劳动者是主动回来办理手续的,并没有表现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这并不符合“开除”的定义。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归类呢?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主动回来办理了离职手续,且双方没有就离职原因、经济补偿等事项产生争议,那么这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尽管劳动者可能最初是擅自离职的,但事后补办了手续,可以视为双方对离职事宜达成了共识)。当然,如果双方在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了争议,比如关于经济补偿、未休年假等问题的处理,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自动离职事后有办手续的情况,通常不再被视为“自动离职”,也不属于“开除”,而是可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具体取决于双方的实际行为和协商结果)。如果双方在离职过程中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