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既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依法缴纳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未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操作建议:
2.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需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操作建议:
3.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操作建议:
4. 行政投诉与劳动监察联动
若用人单位同时存在未缴社保、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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