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该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判断。 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从工伤认定的一般条件角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六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本案例中,该女性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判定为同责,即并非本人主要责任,从这一基本条件来看,初步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从未签合同和未买保险对工伤认定的影响角度
从年龄和退休情况可能存在的特殊角度
该女性58岁,需要考虑其是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她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如果她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可以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比如如何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后续的赔偿流程等,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