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辞工后发现生病的情况,特别是如果怀疑所患疾病与之前的工作有关,比如可能是职业病,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您一些详细的解答。
首先,如果您曾经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在当时并未发现患病,但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那么您是有可能享受到工伤待遇的。这主要依据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且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那么您就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待遇的计发基数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如果是退休人员,会按照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如果是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则会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如果在您从业期间依法为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您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因此,我建议您尽快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并在确诊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及时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同时,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指导。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