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社保中心作为被告要求其先于支付工伤基金是否行政诉讼案例-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劳动纠纷

该案例属于行政诉讼案例。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诉讼主体角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将社保中心作为被告要求其先于支付工伤基金的情形中,社保中心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当事人作为公民一方认为社保中心未履行相应职责(先于支付工伤基金),符合行政诉讼中“民告官”的主体特征。
  2. 诉讼标的角度: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当事人要求社保中心先于支付工伤基金,实际上是对社保中心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行政行为(可能是不作为或者不恰当作为)存在争议,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社保中心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这也符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特征。
  3. 法律依据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直接规定未明确提及社保中心先于支付工伤基金的情况,但社保中心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职责属于其行政管理职能范畴,当事人对其该方面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本质上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法院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