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退役军人安置接收单位服务期间按60%交纳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政策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非随意设定,而是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来执行的。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缴费基数:该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这意味着,在补缴社会保险时,缴费基数是有一个明确标准的,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则按补缴时安置地企业职工标准执行。这表示,具体的缴费比例会根据当地企业职工的标准来确定,并非固定为某个比例。但重要的是,这个比例是由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法性判断:基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判断,如果退役军人安置接收单位在服务期间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当地企业职工标准确定的缴费比例来交纳社保,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特殊情况: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那么补缴的责任可能会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承担。但这并不改变缴费基数和比例的基本规定。
其他地区政策:虽然我以广东省为例进行了说明,但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不是广东省,我建议您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安置接收单位服务期间按60%(这里指的是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交纳社保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是否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来执行。如果符合政策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合法的。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