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若销售岗员工签订了“三个月业绩不达标需调岗”的协议,同时怀孕的,公司不能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调岗,但需分情况讨论后续处理方式。以下是具体分析:
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直接拒绝履行原合同或强制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即使员工业绩不达标,公司也不能仅因怀孕直接强制调岗或解除合同。
若协议中“调岗”条款未明确排除孕期情形,需进一步协商
若原协议仅约定“三个月业绩不达标需调岗”,但未明确排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则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时,公司需与员工协商调岗方案,例如:
若公司强行调岗,员工可依法维权
若公司未协商即单方面调岗,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
温馨提示:孕期劳动权益保护是法律重点,建议保留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记录、调岗通知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若遇到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