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以请假10天为由晚发工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请假超一定天数可延迟发放工资,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依法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条件,但不得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强制性规定。若劳动合同或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请假超过X天,工资顺延至次月发放”,且该约定未导致劳动者基本生活困难(如延迟发放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限),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但需注意: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厂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以请假10天为由延迟发放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使劳动者请假,厂方也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并在约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以“请假”为由克扣或延迟发放。
建议行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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