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函调是用人单位盖章还是用工单位盖章-张越律师|法行宝
2025-05-04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工函调一般应由用工单位盖章。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劳务派遣关系解析:

    •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2. 函调的性质与目的:

    • 函调通常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某些方面(如工作表现、薪资情况、社保缴纳等)进行调查或确认的一种书面方式。
    • 其目的在于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便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3. 盖章主体的确定:

    • 鉴于函调主要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因此,由用工单位盖章更为合适。
    • 用工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使用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有最直接的了解和掌握,其盖章确认的函调内容更具真实性和可信度。
  4. 特殊情况说明:

    • 当然,也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某些特定信息时,可能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盖章确认。但在此情况下,盖章仍是为了确认信息的真实性,而并非因为盖章主体发生了改变。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函调一般应由用工单位盖章,以确认函调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有其他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