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产假提前15天休假,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符合法定情形,公司一般应批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里的“产前休假15天”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权利,而非义务。若女职工因身体原因(如妊娠并发症、医生建议提前休息等)或工作强度过大等合理理由,向公司申请提前15天开始休产假,公司原则上应当批准。若公司拒绝,可能涉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若无合理理由,公司有权拒绝
若女职工仅因个人安排(如提前返乡、旅游等非必要原因)申请提前休假,且未提供医疗证明等合理依据,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如考勤管理规定)拒绝申请。此时,女职工需按公司要求继续工作至预产期前,否则可能构成旷工,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处理(如扣发工资、解除合同等)。但需注意,公司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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