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劳动法司法解释二未缴纳社保但是单位同意缴纳还支持经济补偿金吗”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非特指“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实际上可能并无直接对应此名称的司法解释),同时,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法律对于未缴纳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在时间上的适用性。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但这一权益保障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才开始的。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意味着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或事件。
-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不能直接依据该法要求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单位同意缴纳社保的情况
- 如果单位在劳动者提出后同意为其缴纳社保,这体现了单位愿意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态度。然而,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及其适用时间。
-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单位同意补缴社保,劳动者通常也无法因此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地区差异与特殊情况
- 尽管大部分地区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个别地区可能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特殊规定或做法。
- 如果当地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或司法指导性意见,支持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未缴纳社保情况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在该地区,劳动者的主张有可能得到认可。
四、综合建议
-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且当地没有特殊规定支持经济补偿金,那么您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 但无论何时,如果单位同意为您缴纳社保,这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建议您与单位协商,确保社保得到及时、足额的缴纳。
-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在就业过程中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劳动部门,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