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用人单位不给48岁职工买保险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意味着,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无论职工的年龄大小(当然,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即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如果48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例如,如果48岁的职工是作为临时工、兼职人员或独立承包商与用人单位合作,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这些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或合同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购买某些保险,那么用人单位仍需履行这些约定或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