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对方只愿意给一个月的钱而不愿意补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用人单位既需要支付应付款项,也必须依法补缴社保。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从劳动报酬支付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足额支付。若对方仅愿意支付一个月的钱,而实际应支付更多(如拖欠多个月工资、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法,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全部应付款项。
从社保补缴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商或用人单位单方意愿而免除。即使劳动者同意不缴社保,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其补缴,劳动者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社保投诉要求补缴。因此,对方拒绝补缴社保的行为同样违法。
劳动者可采取的维权措施
若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两项权利:
温馨提示:社保涉及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等核心权益,补缴社保对劳动者至关重要。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流程及证据准备要点,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