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离职后强烈要求当场发工资,这一要求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双方劳动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离职时当场结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离职时当场结清工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该约定,此时临时工的要求是合法的。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离职时当场结清工资,但符合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如广东、江苏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或临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有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当地法规明确要求离职时需立即结清工资,则临时工的要求合法;若未明确,则需参考下一条。
若双方未约定且无地方性法规特殊规定,则需按一般工资支付周期处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但“一次付清”并不等同于“当场付清”,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可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如3-5个工作日)支付工资。此时,临时工“强烈要求当场发工资”虽不违法,但用人单位若因财务流程等原因无法当场支付,也不构成违法,双方可协商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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