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复议申请 是程序性驳回 以谁被告-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行政纠纷
  1.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 被告确定: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的行为构成一种独立的、新的行政行为,且通常被视为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并未涉及原行政行为的实体审查。因此,复议机关应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虽然此条款直接针对的是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形,但类比推理,当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时,其性质与不作为有相似之处,即均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故复议机关应作为被告。
    • 实例说明:如甲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但因超期被驳回,此时甲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复议机关受理后,以原行政行为合法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 被告确定:若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认为其合法、合理,从而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这实际上相当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共同作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实例说明:如乙对某区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原决定无误并驳回复议申请,此时乙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某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

总结与建议: 在行政复议被驳回的案件中,确定被告的关键在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若复议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未触及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进行了实体审查并支持了原行为,则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这一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若您在此类案件中遇到困惑,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