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性驳回以后,起诉被告的数量通常是一个,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具体情形还需根据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复议程序性驳回的基本含义
行政复议程序性驳回,通常指的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超过复议期限、不属于复议范围等),从而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这种驳回并不涉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审查。
二、起诉被告的数量确定
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
- 如果复议机关在程序性驳回中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时,被告应当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复议机关并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或改变,因此它不是适格的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虽程序性驳回但涉及实体处理意见的特殊情况,理论上较少见):
- 理论上,如果复议机关在程序性驳回的过程中,实际上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实体处理或改变(尽管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为程序性驳回通常不涉及实体审查),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 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性驳回通常不会涉及对原行政行为的实体改变,因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复议机关不作为(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不作为。但在此问题中,我们讨论的是程序性驳回,即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了驳回决定,因此这种情况不适用。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明确复议决定的内容:在收到复议决定后,首先要仔细阅读复议决定的内容,明确复议机关是程序性驳回还是实体性驳回,以及是否改变了原行政行为。
- 确定适格被告:根据复议决定的内容,确定适格的被告。在程序性驳回的情况下,通常被告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准备起诉材料:在确定被告后,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虽本条未直接提及程序性驳回,但提供了复议后起诉被告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行政复议程序性驳回后起诉被告数量不确定的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