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起诉时,被告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且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这通常被视为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行政机关并未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
- 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因为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实质上仍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在行政复议程序并非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当事人坚持认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此时,复议机关是被告。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诉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必然导致复议机关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反司法最终原则。
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且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 在复议前置案件中,如果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