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一、未缴纳社保的违法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若因此离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二、急辞职按80%结算工资的合法性
需分情况讨论:
若员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试用期提前3日)。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单位可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临时招工费用、项目延误损失等),但需举证损失金额。
但单位无权直接按80%结算工资。工资是员工提供劳动的对价,单位应全额支付;若需扣款,只能扣减实际损失部分,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员工已履行通知义务或单位同意急辞:
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资,按80%结算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三、实务建议
对员工:
对单位: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