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急辞职还按80 结算工资合法吗-牛丹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

  1. 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2. 急辞职按80%结算工资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但通常单位无权单方面扣减工资比例。

一、未缴纳社保的违法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若因此离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二、急辞职按80%结算工资的合法性

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员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试用期提前3日)。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单位可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临时招工费用、项目延误损失等),但需举证损失金额。
    但单位无权直接按80%结算工资。工资是员工提供劳动的对价,单位应全额支付;若需扣款,只能扣减实际损失部分,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若员工已履行通知义务或单位同意急辞:
    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资,按80%结算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三、实务建议

  1. 对员工:

    • 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 若单位未缴社保或克扣工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12333热线)或申请劳动仲裁;
    • 主张经济补偿金时,需证明离职原因与单位违法(如未缴社保)直接相关。
  2. 对单位:

    • 及时补缴社保,避免行政处罚(如欠缴社保费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若员工急辞造成损失,应保留证据(如招聘广告、临时用工合同等),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赔偿,而非直接扣减工资。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