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挂靠人后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合同纠纷

作为挂靠人后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目前并无统一结论,但主流观点倾向于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轻易突破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1. 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在挂靠关系中,若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后手)与被挂靠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该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但此规定系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程序性规定,并未直接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实体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民事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1. 不支持连带责任的观点:

    • 江苏省高院案例:在(2019)苏民申2795号、(2020)苏民申4404号等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系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认,对实体责任未做确定。法院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例如,若供货合同系实际施工人与供应商签署,且供货、付款等行为均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则供应商无权要求被挂靠人偿付债务。
    • 其他中院及区县法院案例:如(2019)苏05民终2998号案件中,苏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判令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属理解适用有误。因法律没有关于承揽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否则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承揽人的权益受损与违法转包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承揽人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债务。
  2. 支持连带责任的观点(少数派):

    • 徐州中院案例:在(2021)苏03民终1031号案件中,徐州中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目的是方便二者对外共同承担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约并违约,导致原告权益受损,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共同过错所致,故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镇江润州区法院案例:在(2019)苏1111民初4810号案件中,镇江润州区法院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交易,是为自己利益实施民事行为,其不仅享有交易利益,且对相对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过错,故支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可考虑的维权路径

  1. 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若实际施工人与供应商、分包商等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2. 探究被挂靠人是否存在过错:若被挂靠人在挂靠关系中存在过错,如未尽到管理职责、纵容挂靠人违法施工等,实际施工人可尝试主张被挂靠人承担相应责任。但需注意,此路径需充分举证被挂靠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关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挂靠关系下连带责任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施工人在维权前,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以制定更为合理的维权策略。

四、风险提示

  1. 市场交易风险:合同相对方违约对于卖方而言纯属市场交易风险,与挂靠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充分评估交易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2. 破坏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若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破坏市场诚信、交易安全和流转效率。实际施工人在维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建议实际施工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