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6年前在企业工作时期因除名和违法犯错不算视同缴费。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关于视同缴费的基本概念
视同缴费,主要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之前,职工在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数”。这意味着,尽管员工在那段时间内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他们的工龄被“视同”为已经缴费。
二. 关于除名和违法犯错的处理
除名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除名职工所犯错误的行为虽轻于被开除职工所犯错误的行为,但性质与被开除职工的性质一样。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
违法犯错:
- 如果员工是因违法犯错而被除名,这通常意味着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员工在被除名前的工龄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三. 关于视同缴费的具体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相关文件,视同缴费年限主要适用于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已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职工。然而,如果职工在被除名之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缴费,那么被除名后的时间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 结合案例的具体分析
- 在1986年前,如果某职工因除名或违法犯错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该职工被除名之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实际缴费记录,那么其在被除名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我的观点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1986年前,如果职工因除名或违法犯错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实际缴费记录,那么其在被除名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