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发包和施工不认可结算审核,诉讼启动司法鉴定后,是否可以不支付审计公司费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通常情况:在过往的大多数诉讼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张。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认可,所以才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即最终结算是通过司法鉴定完成的,并非审计完成的。因此,法院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审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个别判例:然而,在个别判例中,法院基于司法鉴定结果与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存在显著差异,最终支持了发包人的主张。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明显不合理,法院可能会考虑支持发包人要求支付审计费用的请求。
二、审计费用的分摊依据
行业规定与地方标准:以上海市为例,依据相关规定,当审计报告导致结算金额减少超过一定比例(如5%)时,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这是施工合同的常见条款,也是双方为了预防高估冒算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具体比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合同而异。
合同约定:许多施工合同会明确规定审计费用的分摊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抗辩思路与考虑因素
司法鉴定与审计费分摊的关系:承包人简单地以司法鉴定的存在来拒绝分摊审计费用,可能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审计费分摊是基于委托审计和审计结论的差额计算得出。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双方对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结果,实际上是对审计结果的一种验证。因此,即使进行了司法鉴定,也不应完全否定审计工作的价值。
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如果审计报告的服务成果质量合格,显然当事人应当支付审计费用;如果服务成果质量不合格,除了审计单位与发包人另有约定外,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服务成果当事人有权不支付审计费用;如果服务成果出现严重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还有权要求审计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规范层面:根据相关规定,审计机构及造价专业人员应依据合同,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若审计结论不合格(如综合误差率大于一定比例),承包人有权不分摊审计费用。
四、建议与后续行动
审查合同条款:首先,应仔细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审计费用分摊的条款,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评估审计报告质量:其次,应评估审计报告的质量,包括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方面。如果发现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考虑提出抗辩。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判断,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总结:在发包和施工不认可结算审核,诉讼启动司法鉴定后,是否可以不支付审计公司费用,需根据合同条款、审计报告质量、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