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未进行财审并非绝对不能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 合同有明确约定财审且约定了替代结算方式或期限
- 若建设工程合同中不仅约定了按照财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还明确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财审或者财审无法进行时的替代结算方式,比如按照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结果结算,或者按照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价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结算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进行财审,双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替代结算方式来确定工程款金额,施工方自然可以依据该结算结果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 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财审结果为准,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完成财审,则按照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价经发包方在 15 日内审核确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当满足未在 6 个月内完成财审这一条件时,就可以按照后续约定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施工方据此起诉有合同依据。
- 合同仅约定财审作为结算依据,但财审因发包方原因无法进行
- 如果合同仅仅约定以财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没有约定替代结算方式,然而财审无法进行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的,比如发包方故意拖延提交财审资料、不配合财审工作等。此时,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施工方有权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 因为发包方的行为导致财审这一结算前提无法实现,若因此剥夺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施工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财审无法进行,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工程款金额,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施工方的报价、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判定工程款数额。
- 合同仅约定财审作为结算依据,且财审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
- 当合同只约定以财审结果结算,而财审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例如财审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工作、相关财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财审无法继续等。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会面临一定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机会。
- 施工方可以尝试与发包方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施工方起诉到法院后,需要向法院充分说明财审无法进行的客观原因,并提供能够证明工程实际造价的相关证据,如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结合行业惯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并确定工程款的金额。不过,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大,因为缺乏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