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约定结算后付款 未结算能否主张工程款-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施工单位在未结算的情况下仍可主张工程款。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因此,若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则属于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施工单位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工程款。

二、实务观点分析

在实务中,对于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的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1. 视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

    • 部分观点认为,约定“结算后付款”即属于对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在结算未完成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 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的事实。若建设单位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将严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视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 另一种观点认为,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的,属于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来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均支持了这一观点。例如,在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仅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施工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法律建议:

    •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结算期限和付款时间,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 若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施工单位在主张工程款时,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交付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或起诉时间来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
  2. 风险提示:

    • 建设单位可能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或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等事实,以支持其主张。
    • 若存在建设单位恶意阻止竣工结算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从而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但需注意,这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阻止竣工结算的行为。

四、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均对“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认定。例如,在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中仅约定“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属于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

综上所述,若建设工程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结算期限,施工单位在未结算的情况下仍可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在主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或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等事实,以支持其主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