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可以在不报送结算资料的前提下 直接申请法院鉴定吗-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合同纠纷

施工方一般不可以在不报送结算资料的前提下直接申请法院鉴定,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常规情况下,报送结算资料是申请鉴定的前置程序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资料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合同对结算有明确约定,施工方应先按照约定报送结算资料,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只有在双方对结算结果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施工方才能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报送结算资料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也是其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如果施工方不报送结算资料,发包方无法对其进行审核,双方就无法形成结算意见,此时施工方直接申请鉴定,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2. 例外情况下,施工方可以直接申请鉴定

    •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如果施工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报送了结算资料,但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施工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鉴定。例如,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既不回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施工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此时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也无效,施工方无法依据合同报送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鉴定,以确定工程实际造价。
    • 发包方不配合鉴定: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如果发包方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参与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施工方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和实际情况,直接认定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虽然不是直接申请鉴定,但也是因为发包方的原因,使得鉴定程序得以简化或变通。

建议:

  •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报送凭证、发包方签收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 如果发包方拒绝结算或存在其他争议,施工方应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解决,再考虑申请法院鉴定。
  • 在申请鉴定前,施工方应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要求和费用等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提高鉴定的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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