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虚假投诉是可以终止调解的,其依据主要在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虽然该办法并未直接提及“虚假投诉”这一表述,但我们可以从终止调解的几种情形中推断出,如果投诉被认定为虚假,那么市场监管部门有权终止调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终止调解的法定情形: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终止调解:
-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该条主要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投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等,虽未直接提及虚假投诉,但虚假投诉可能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间接排除);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虚假投诉与终止调解的关系:
- 虽然“虚假投诉”未在终止调解的法定情形中直接列出,但如果投诉被认定为虚假,那么它很可能不符合投诉受理的基本条件,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无法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中的(六)项(即发现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或(七)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来终止调解。
- 此外,如果虚假投诉导致调解无法进行或达成协议,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据(四)项(即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来终止调解。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在处理投诉时,应首先对投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投诉存在虚假成分,应及时与投诉人沟通,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 如果投诉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投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终止调解,并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总结来说,虽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直接提及虚假投诉作为终止调解的情形,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投诉为虚假时,是有权终止调解的。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