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市场监管调解过程中一方终止,调解程序通常会随之终止,但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终止原因及双方意愿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方明确拒绝继续调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若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如书面声明、口头拒绝并记录在案),市场监管部门应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另一方。此时调解程序完全结束,双方可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或失联
若一方经两次通知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可视为其拒绝调解,同样终止程序并通知另一方。但需注意:若缺席方后续重新表达调解意愿,市场监管部门无强制义务重启调解,是否继续由双方协商或由监管部门酌情决定。
终止后仍可协商或转换解决方式
调解终止不剥夺双方自行协商的权利。若一方终止后反悔,可主动联系另一方尝试和解;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市场监管部门在终止调解后,仍可应双方请求提供争议解决建议或转交其他调解组织。
特殊情形:调解员认为需终止
若调解过程中发现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如涉及刑事犯罪、已进入诉讼程序等),调解员可主动终止调解并说明理由。此时双方需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建议行动: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终止原因、争议类型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法规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