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回原单位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需结合借调协议约定、原单位规章制度及实际工作情况综合判定,具体结论如下:
若借调协议明确约定工资支付主体及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资支付条款)。若借调协议中明确约定“借调期间及回原单位后工资均由原单位按原标准发放”,则当月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若约定“借调期间由借调单位支付,回原单位后由原单位支付”,则需以回原单位后的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成果等为依据,结合原单位工资制度计算(如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实际出勤天数)。
若借调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借调回原单位属于“工作安排变更”而非停工,因此原单位需按劳动者回原单位后的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特殊情形处理
建议:优先核对借调协议、原单位规章制度及工资条等书面证据;若存在争议,可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证明等材料,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