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会职工代表经过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合法。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意味着,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而工会职工代表是民主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二. 规章制度未经工会职工代表讨论的合法性
传统观点与现行观点的对比
具体实例
三. 规章制度合法性的综合判断
民主程序并非唯一途径
规章制度的合法要件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规章制度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四. 我的建议
我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务必遵循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和公示程序这三个要件,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民主方式,如与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来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